标准
创建山水园林城区(市、镇)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1-27 12:00:00
浏览量:477
为使创建山水园林城区(市、镇)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山水园林城区(市、镇)实施方案。
一、开展范围
市辖区人民政府可申报山水园林城区。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山水园林城市。
县人民政府可申报山水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山水园林城区(市、镇)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申报山水园林城区(市、镇)。
1、城区(市、县)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山水园林城区(市、镇)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照市《山水园林城区(市、镇)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该标准的。
三、申报程序
山水园林城区(市、镇)的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前,命名时间为10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市园林局。
2、由市园林局对申报城区(市、县)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意见。
四、申报材料
1、城区(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山水园林城区(市、镇)情况的汇报。
2、专家评审意见。
3、城区(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山水园林城市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五、考核办法
市政府根据市园林局的评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的城区(市、镇)进行实地考核。
六、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区(市、镇),由市政府命名为“山水园林城区”或“山水园林城市”或“山水园林城镇”,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山水园林城区(市、镇)”的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山水园林城区(市、镇)”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山水园林城区(市、镇)”称号。